美台司法合作 追討扁案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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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美國司法部14日發布聲明稿指出,美國政府已向紐約州和維吉尼亞州地方法院提出民事訴訟案,尋求沒收台灣前總統陳水扁夫婦及其家人收賄洗錢後,在美國購置的房產。
美國司法部主管刑事部門的助理部長布洛爾(Lanny A. Breuer)以及美國國土安全部助理部長兼移民暨海關執法局(Immigration and Customs Enforcement,ICE)局長莫頓(John Morton)14日聯合宣布,美國政府已向紐約州南區地院以及維州西區地院分別提出民事訴訟案。
布洛爾表示:「本案是司法部不會坐視罪犯從犯行獲利的另一範例。我們在本案中也看到國際合作經常是有效執法的關鍵。」
司法部與國土安全部的共同聲明指出,美國司法部和ICE跟台灣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偵組密切合作,蒐集並交換本案洗錢證據,以便沒收相關資金。
司法部指出,本案由美國司法部刑事司財產沒收暨洗錢科(Criminal Division\'s Asset Forfeiture andMoney Laundering Section)副科長塞繆爾(Linda M.Samuel)提訴。
該案由美國國土安全部ICE轄下的外國貪污調查小組(Foreign Corruption Investigations Group)和資產鑑別暨移交小組(Asset Identificaiton and Removal Group),連同ICE邁阿密辦公室和台灣檢察官共同合作,進行調查。此外,司法部聲明指出,美國ICE在香港專員參與本案也功不可沒。
司法部目前認定元大對吳淑珍的賄款經由洗錢後,被用來不法購買美國2處豪宅。美國法院如果判決確定沒收,美將出售這2處豪宅,所得款項將部份歸還給台灣政府。
美國司法部發言人史威尼(Laura Sweeney)對路透(Reuters)表示,如果這兩棟房產被美國政府沒收,將出售房產,得款將存進美國專責沒收的基金專戶,然後部份款項將還給台灣。
莫頓對「法新社」(AFP)說,這項法院提訟「代表對濫權牟利,並將不法資金轉入美國金融體系的外國貪腐官員,是一大警訊」。
根據美國司法部向紐約州和維吉尼亞州法院提出的民事沒收訴訟顯示,元大證券想購併復華金控,為了避免政府干預,向前第一夫人吳淑珍行賄600萬美元。
「彭博社」(Bloomberg)報導,元大證券在2005年和2006年間,為了購併復華金而向陳水扁夫婦行賄。
訴狀說,吳淑珍把這些賄款透過空殼公司和由其子陳致中與媳婦黃睿靚掌管的瑞士銀行帳戶洗錢。這些金錢有部份被轉到美國買下紐約曼哈頓和維吉尼亞州的豪宅。
訴狀明載紐約陳家在曼哈頓的豪宅距離知名的麥迪遜花園廣場(Madison Square Garden)僅有幾條街。另一幢房子是在維吉尼亞州,位於(維吉尼亞大學所在地)沙洛茲維爾(Charlottesville)外的凱斯威克(Keswick)。
陳水扁去年在台灣因挪用國務經費、洗錢、收賄以及偽造文書被判無期徒刑。
台灣高等法院上個月才將陳水扁改判有期徒刑20年。主要原因在於其盜用的公款並不如原先所估計。檢察官已經在7月1日上訴。
陳水扁之子陳致中目前判刑14個月,媳婦黃睿靚判刑12個月。目前陳黃2人還因其他洗錢案被起訴。
司法部扁案訴狀內容
美國司法部14日罕見地主動提供要求法院沒收陳水扁家族在美房產的訴狀內容,並且詳列所觸犯的民事沒收及洗錢相關法律條文。
美國政府14日稍早向法院提起訴訟,尋求沒收前總統陳水扁夫婦當權期間,涉嫌以賄款購買的2棟豪宅。其中一棟在紐約曼哈頓;另一棟在維吉尼亞州凱斯威克(Keswick)。
本案的提訟依據,是美國法典第18編第981條;及第18編第1956、1957條的相關條文。其中第981條為民事沒收法(Civil Forfeiture);第1956條為利用金融工具洗錢相關法律;1957條為藉由特定不法活動,從事房地產交易。
根據向紐約州及維吉尼亞州司法部提出民事沒收訴狀內容,當中所列犯罪事實,與台灣檢方的起訴書內容相同。
訴狀中並提出6大起訴理由,其中包括被告名下房產是以不法行為所得資金購得等。
美國政府要求沒收的兩筆房地產分別是位於紐約市西28街261號的Onyx Chelsea公寓大廈5B號;以及維吉尼亞州凱斯威克Ferndown Lane 2291號獨棟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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