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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芳草集】
近鄉情怯

方菲菲會計師

前兩周抽空回了趟亞洲,回來後在網路上看到一篇蘋果日報有關永慶房屋向地方法院提告,要求客戶支付仲介費敗訴的報導。又想到前此聽友人談及一些類似的情況,對於那些房仲業者為了自己的業績,為了賺取傭金,太過於積極,軟硬兼施,遊走於法律邊緣,威脅利誘的手段無所不用其極的作風,頗不敢苛同。
凡有爭執發生,事情都有不止一個版本,真象卻只能有一個。在這樁官司中客戶委託永慶代出售房屋後,仲介告訴他有買主,賣主因過程中始終未曾看到買家,中間改變了心意,不願意出售房屋。當他告訴仲介因為頭痛要離開那,回家去拿藥時,仲介人員卻不讓他離開,表示除非他在合約上簽了字,不會讓他離去。如果他真需要頭痛藥,可以由仲介人員去他家代為取藥。他在擔心本身的安危之下只得簽下合約,以求能夠脫身。
仲介公司以合約上有他的親筆簽名,向法院提告,要求他支付傭金。他則表示當時是考慮人身安危,迫於無奈才簽字以求能脫身。法官基於文件上買方價格數字上有瑕疵,不符常情,判合約無效,房仲業者敗訴。
聽說在美國房仲業者因要對客戶盡責任,謀福利,所有flip-flop行為,不論是自己壓低價格買了客戶的房屋,再抬高價格轉賣他人;或是知道有人委託買房屋,向業主出價購買,再抬高價格賣給當初委託他找房屋的人,都屬有虧操守,對客戶不忠誠,不被允許的行為。
在台灣的房仲業者則被允許去找個人頭以低價購入你的房屋,再馬上脫手賣掉,賺取中間的差價。在美國,許多時候在合約簽字三天之內,你改變心意,對方多不會勉強你,會讓你解約。在臺灣一旦你簽了字,那怕當天回家後,一想清楚,立即打電話通知對方反悔了,要解約。對方也會堅持:這是私人契約,沒有鑑賞期,不能解約。
房仲業者,見到有魚不知死活的自動上了鉤之後,不把你說服到簽約,絕對不肯輕易放人離去的強悍作風,和台灣不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令,也令不熟悉台灣法條的人大開眼界。有人回台時只是想去暸解一下自巳手上所擁有房產的市值,卻被演變成要由仲介代售房屋。
曾向在台的大學同學抱怨此一現象之不合理,他聽了之後卻見怪不怪的說:這有什麼奇怪。不要說是對你們這些才從美國回來的人,前兩天我媽媽去附近看房子,人家知道她有錢可以買得起,還不是包圍著她,非要她買,不讓她離開那裏。
去年曾在此看了一幢新房子,付了訂金,也向建商提供個人資料,通過貸款申請之後,考慮到通勤的距離及不想再有房屋貸款壓力,通知建商我改變了心意,建商亳不刁難,將預付的定金全額退還(原來付定金的支票退了回來) ,並無惡言相向。直到如今,還會三不五時送個電子信給我,通知有什麽促銷活動或新蓋房屋的建案。
曾有過落葉歸根的念頭,畢竟周遭有些人退休後回台灣、或中國定居,每年回美國來申報所得稅。他們一再強調在那裏生活步調緩慢、舒服、日常開支也比美國低些。尤其台灣的全民健保制度和美國的昂貴醫療費用相比下,令人無法不為之心動。
也許是環境不同吧!我很憤怒台灣的手機那怕是無聊的廣告也要向被騷擾的客戶收上網的話費,理由是因為佔了寬頻的時間,而台灣的網上廣告泛濫。我更看不慣那些信用卡、保險公司推銷員最常用的說詞:給年青人一個機會吧!機會是靠努力去爭取到的,不是靠利用廉價的同情去得到的。
近年每回去一趟,就會體認到周遭的一切都在改變中。台灣不再是我記憶中的台灣,我也不再是當年的我。世上的一切事情演變有如逆水行舟,不進則退。沒有留在原地不改變這回事存在。無所謂對或錯,大環境中在改變中,台灣和我也各自朝著不同的方向前進,距離漸行漸遠。暮然回首一望,才發現再也回不到過去了。台灣不再適合我,我也不再適合台灣。怨不得別人,在當初既選擇了美國,知足常樂,台灣己經只適合我偶而拜訪一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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