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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芳草集】
廢死

方菲菲

隨著閱歷.見識的逐漸增加, 我對許多人和事都己經逐漸能夠包容了, 因為見怪不怪,我己經被磨掉了大部份的稜角。唯獨對於廢死,廢除死刑一事,我至今仍然堅決反對。 我深信這些主張廢死的人是因為隔岸觀火, 事不關己, 沒有切身的傷痛,才能夠說的很輕巧, 喊些高調又偽善的口號。

最近看到新聞報導,大標題:小燈泡的父親要求法官判兇手死刑。在篇副中提及小燈泡的母親從前是廢死的強力支持者,對於兇案發生後她是否仍然主張廢死,選擇寬恕兇嫌則隻字未提,並非要在此時往傷口上抹鹽,但相信她現在對廢死一事的看法應該有新的考量吧!他的先生向媒體放話要求法官不可輕判,務必要判兇嫌死刑。可見主張廢死的人士如果有親人無辜被殺害之後,才會消除他們狹窄眼光的小慈、小悲心態,主張要有死刑,以儆效尤。請那些不食人間煙火的廢死支持者,把親人送給罪犯殺害出氣之後,再談廢死吧!

這一、兩個星期台灣的新聞,每天都是因為感情糾紛,把要求分手的對方,殺害之後還分屍;或是為了向父母或前妻要錢,對方不肯給錢,就一怒之下殺害長輩、前妻。甚至有人在犯案之後還嗆聲,揚言:殺幾個人也不會到死刑的!聽到這種囂張的言詞,除了感到這種心態可誅之外,讓人不禁要問:究竟法律是在保護好人,還是保獲壞人的!尊重罪犯的人權,等同奪走受害人的人權。

每次有事發生後,總會有人道貌案然的主張「死者已矣!就是把兇手判了死刑,那些被殺害的人也不可能會再活過來。既然於事無補,何不選擇原諒。給犯罪的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我完全不能同意這种似是而非,功利主義的言論。

對於犯罪的人不能判死刑的話,就等於是他們都擁有免死金牌,殺了几個人之後,最多坐幾年牢,就可以用「在獄中行為良好」為理由,申請假釋出獄,又是好漢一條。搞不好還在獄中結交了臭味相投的獄友,結幫成黨。出獄之後,犯罪技倆更上層樓,又資歷齊全,擴張地盤和勢力範圍。

有死刑存在時,對於一些罪犯而言,在殺人之前,必需考量一下是否值得賠上自己的一條生命呢!三思而後行之下,或許就可以減少重大犯罪行為的發生。廢死的話,犯罪之後,穩活不死,穩賺不賠的情況下,自然會有人大開殺戒,不尊重其他人的人權了。

很懷念在戒嚴時期的台灣,亂世用重刑,治安良好。民可以使由之,不可以使知之。那時治安良好,因為結夥搶劫是當然死刑,運毒、犯毒、吸毒也是一定年判死刑。當初到北德大去唸碩士時,因為在系上工作,認識了兩個功課還算蠻不錯的博士班同學,一再遊說我去參加他們抽大麻的聚會。宣稱吸了大麻之後,會進入另外一個境界,視聽敏銳,但因為我從小受的教育對於毒品有強力的排斥,才能始終不為所動。

看到電子郵件要求支持抗議各國把逮捕的詐騙犯送去受審,或是臺灣人在印尼運毒被捕後,
還天真的問探訪的記者:我要回台受審。我什麼時候可以回臺灣。這是我曾經住過二十多年的台灣!成了罪犯嚮往,希望送去受審的地方。

如今對臺灣,常有一種既熟悉又陌生的感覺。臺灣己經不再是我記憶中那個人人勤奮又治安良好的樂土了。東施效應,要學西方的民主、人權,卻不先掂一下自己的民主素養,人民的水準。還沒學會走路,就跟著旁人去參加跑步,怎麼可能不跌得鼻青臉腫呢!

要有規距才可以晝出方圓。對於罪犯來說,要有法律制裁,才有規範,才可以防止犯罪。教導他們法規後,執意不遵守法律,他們就必需為所做的付出代价。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沒有任何理由可以讓我同意罪犯可以有免死金牌,可以享受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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